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
通 知
乐山市市中区各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适应上游门站价格变动形势,规范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乐山市市中区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25〕27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行为,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本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对乐山市市中区区级政府定价权限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含实行税、运输费用)。市中区区级政府定价权限内的燃气企业的居民天然气价格实行统一定价。
二、联动原则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根据计算周期内实际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化情况,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三、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按年度联动,即一个年度内最多调一次。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
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累减。
四、联动公式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 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算,原则上不超过4%。
(二)非居民用气,参照居民用气执行。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测算,原则上不超过4%。
五、联动条件
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六、联动程序及幅度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联动向上调整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集体研究后作出价格决定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2.联动向下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集体研究后作出价格决定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按以下程序办理:
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根据联动机制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中止联动。
为保障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性,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七、生效时间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