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科学、规范、合理制定市中区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在依法对市中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四川亿龙环保有限公司和成都乐攀环保有限公司等2个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参照毗邻区县乡镇和乐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制定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理由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既是贯彻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和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要求,也是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需要处理的污水日渐增多。随着国家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提高,我区的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居高不下,并在逐年增加。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十二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第一条规定“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不低于每吨不低于每吨0.6元,建立投入运行时,即按国家要求调整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费标准。” 目前,我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均已运行或在建,应当制定收费标准,适时开征。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市中区范围内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来水以及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包括:乐山市苏稽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用户、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供水站自来水用户、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供水站自来水用户、乐山市市中区悦来镇、剑峰镇自来水厂自来水用户以及市中区其它使用农村公共集中供水设施(工程)供应自来水的自来水用户。
三、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规定,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市中区水污染防治形势、成本监审情况、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我区拟实行征收镇污水处理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分类: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城市供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为此,我区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污水处理费拟制定和调整标准
在镇污水处理厂(站)未投入运营前按国家最低标准收费,即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理费(按用水量和用水类别计征,下同)0.4元,非居/立方米0.6元;在污水设施建成投入运营后的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按同期非居民用水类标准执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同期相应用水类别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请于征求意见稿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并注明“污水处理收费征求意见”字样。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叮咚街87号;联系电话:2551477。联系人:杨敏洲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