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自来水厂: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按规定开展了成本监审、召开了听证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局价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决定对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自来水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城市供水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将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在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
用水类别表
用水类别 | 包含类型 |
居民生活用水 | 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养老福利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用水,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水,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原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特种行业用水 | 含桑拿、洗浴、浴足等用水;洗车用水,茶楼、娱乐场所、健身场所、休闲会所、美容、美发、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等。 |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执行范围。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自来水厂供区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乡)居民家庭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对应一户;无房产证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水量及水价。按月用水量作为计时周期,将居民家庭每月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分阶梯递增。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5m3(含15 m3)以内部分,销售价格为2.50元/m3;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6~25m3(含25m3)之间部分,销售价格为3.75元/m3;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5m3以上的部分,供水销售价格为7.50元/ m3。
(三)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2.90元/m3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
(四)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水价
为保障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受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影响,对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自来水厂供区内属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
1. 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低保户、低收入户用水量先每户每月免费用水3m3。
2.“一户一表”的,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每户每月水量在15m3以内(含15m3)的居民生活用水,按原价格2.00元/m3执行,15 m3以上的部分按相应阶梯水价执行。
3.对合表用户中的居民低保户、低收入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每户每月水量在15m3以内(含15m3)的居民生活用水,按2.00元/m3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按合表居民水价执行,具体部分由供水企业制定。
乐山市市中区临江镇自来水厂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价格表
用水类别 |
| 自来水销售价格(元/ m3) | 备 注 | |
居民生活用水 | 一户一表用户 | 第一阶梯 | 2.50 | 15 m3/户·月及以内部分 |
第二阶梯 | 3.75 | 15以上-25m3(含)/户·月部分 | ||
第三阶梯 | 7.50 | 25 m3/户·月以上部分 | ||
合表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2.90 | 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不能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 | ||
注:以上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销售价格
按照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销售价格,已退出《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四、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今后国家和省若进一步通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供水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价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确保水价调整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供水企业要做好此次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好供水价格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用水信息查询和缴费,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供水企业要严格控制成本,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生活用水的优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六、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7年9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