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0-11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65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511002MB15503702/2024-0003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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