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项目审查 |
| 责任主体 | 村镇建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核合格应告知申请单位并上报上级审核单位,对不合格的应该告知申请单位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做到清楚、准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升级包含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升级包含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 号 | 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对投诉事实真实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投诉的事实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运用回避制度严格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做到清楚、准确并出《备案登记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备案提出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备案并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做到清楚、准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1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利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备案提出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备案并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做到清楚、准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运用回避制度严格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做到清楚、准确并出《备案登记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时附属绿化应同步设计,根据公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及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绿地指标。 3、决定责任:依据指标审核结果,作出通过审批或方案调整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竣工后,绿地指标应达到《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及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确认绿地指标。 3、决定公布责任: 根据《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依据指标审核结果,作出通过验收或整改的决定。 4、事后管理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材料,对申请核准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核准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备案,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预验收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申请人申请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2.审查责任:业务人员审查建设工程档案。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合格的制发《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不合格的作出退回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完善的内容,并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审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0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利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登记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1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利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材料,对申请备案登记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2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利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材料,对申请备案及注销登记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及注销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提交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回收廉租住房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承租人进行调查。 2、决定公布责任:对转借、转租的进行处理,回收廉租住房。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者应将政府补贴返还 |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预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3.监管责任:监督是否按规定将政府补贴返还。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 |
| 责任主体 | 村镇建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预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或不同意的公布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
| 责任主体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撤销决定应该告知相关单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