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征收规费。 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合格项目告知征收标准,开具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征收规费。 2、审查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合格项目告知征收标准,开具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3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 序号 | 4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征收 |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财务办公室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征收规费。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合格项目告知征收标准,开具征收缴款书,缴入市财政。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征收规费。 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合格项目告知征收标准,开具征收缴款书,缴入市财政。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征收规费。 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合格项目告知征收标准,开具征收缴款书,缴入市财政。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确定单位和个人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村镇建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计算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资料,组织人员实地测量,审查有无免缴、减缴理由等。 3.收缴责任: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股、财务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