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工程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提出是否同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 |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利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房地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投入的资金等,提出是否同意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村镇建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发放排水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对燃气设施改动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村镇建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依法对燃气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发放排水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排水户排水行为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的发放批准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大型广告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生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及规划,对拆迁方案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生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及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地用地性质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及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生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生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责任主体 | 暂无承办单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生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