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66条、71条规定的代履行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不配合履行时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 2、决定责任:依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拖延缴纳罚款或者不配合履行时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 2、决定责任:依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拖延缴纳罚款或者不配合履行时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 2、决定责任:依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 责任主体 | 城镇建设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拖延缴纳罚款或者不配合履行时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 2、决定责任:依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 |
| 监督电话 | 0833-2104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