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卫片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或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耕保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应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