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登记权 |
| 责任主体 | 地籍地政管理股(不动产登记机构挂牌成立后按新的要求确定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拟予登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严格管理土地登记档案;按要求实施公开查询。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责任主体 | 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有要内容的备案证明,通知评审机构。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 责任主体 | 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登记条件,不符合登记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书内容,符合填报要求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依据地质报告和经备案的评审意见书,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送达责任:根据审核结果,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