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12-28 字体:[]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责任主体 矿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减收或者免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054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责任主体 矿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减收或者免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054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矿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采矿权使用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给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054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耕保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申请的材料形式和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

  3.决定责任: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经用地申请审查合格,依法批准用地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耕地开垦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054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耕保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

  3.决定责任:申请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后,经临时用地申请审查合格,依法批准临时用地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0540
索引号:00855450X/2017-0007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