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探矿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探矿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假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假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矿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
| 序号 | 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市中区大队、法规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0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