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承担县级颁证权限采矿权的审批;负责市中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直接(转报)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进行监督,受理群众来信、电话举报、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土地用途管制等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5、负责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管控区域土地资源的依法保护,严禁违法开发。 6、负责组织对工矿企业拆除后的土地实施土壤污染评估。 7、负责陆域矿产资源开采中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料场业主落实扬尘管控、污水治理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