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途 |
| 1 | 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 |
| 2 | 农村房屋无产权证证明 | 市公安局 |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的。 |
| 3 |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 4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证明农村宅基地和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并作为接受法律文书和确定司法管辖的依据。 |
| 5 | 经济困难证明 | 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法院 | 1.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 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5.申请住房保障; 6.用于申请司法救助。 |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市住保局 | 1.办理财产继承,不动产继承登记,领取死亡待遇等;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时,核实符合《继承法》的亲属关系; 3.对无证法定监护人且无监护人证明材料的,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核实监护人资格; 4.用于案件审理中证明亲属关系情况,用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案件审理中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
| 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委会书面意见 | 区规划分局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8 | 异地年审表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于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
| 9 | 死亡证明(在家中死亡的) | 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行 | 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2.用于申请领取死亡待遇; 3.定期存款除户,解约提款。 |
| 10 |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居住地证明、社区服务证明、社会调查评估时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现实表现证明) | 区司法局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时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
| 11 | 居住地证明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 |
| 12 | 村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证明 | 区林业局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不办理采伐证,故要求办事群众在办理此类木材运输许可时,要有村委会(及以上部门)出具的木材来源合法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