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一)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适合全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定全区水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组织制定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水资源利用及本区管辖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组织水功能区划;监督本区管辖权限内的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状况,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向区环保局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和有关标准,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调解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供水规划。负责本区管辖范围内自备水源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七)负责全区防洪抗旱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河道及沿河堤岸的管护、治理和综合开发;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和排涝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中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管理、渡汛抢险和开发利用;承担区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指导水利绿化和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十)组织编制全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组织、指导全区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务行业的财税政策及价格、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负责对水务行业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行业财务会计工作,授权监督全行业国有水务资产管理。 (十二)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水务科技、新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交流。 (十三)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加强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城镇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区水务局作为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参与城镇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工作;区建设局作为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网和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