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 责任主体 | 市场能源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417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 责任主体 | 市场能源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417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
| 责任主体 | 市场能源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由我委负责,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由各区县经信(发改)局负责。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跟踪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34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