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责任清单公示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28 字体:[]
  
区环保局责任清单公示

  


  表1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开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控制指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区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查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报、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区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初审及“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区内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政府委托,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指导下,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中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中区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表2 乐山市中区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33396


  (全文详见附件:区环保局责任清单)
索引号:680426282/2016-0013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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