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外商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物价检查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规避比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与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与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涉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报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涉嫌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号 | 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涉嫌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涉嫌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涉嫌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涉嫌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
| 序 号 | 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投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涉嫌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15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