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生产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经营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核发植物检疫证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3.决定责任:在承诺期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经审查勘查合格,制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3.决定责任: 查询申请人是否存在依法被吊销、被撤销驾驶证未满限定年限情况。符合条件的,制发驾驶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确认拖拉机号牌号码与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 符合规定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打印或者签注相应月份和拖拉机登记编号(号牌号码),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变更异动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制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受益面积、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采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船员审批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船舶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采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经营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申请人填写《检疫申报单》。 2、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审查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决定责任: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派检疫人员在承诺期内完成检,填写《疫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 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权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发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447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