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水产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农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负责国有农场管理。 (三)负责指导粮经、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的监管;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对外交流、区域经济合作。 (五)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参与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负责水产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渔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调解渔事纠纷,负责渔业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区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生态农业、循化农业发展;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九)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有关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兽医、兽药和饲料行政管理,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有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种畜禽的管理、鉴定、颁证,畜种资源保护,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参与处置相关涉农应急突发事件。 (十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一)与区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二)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局负责使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