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一阶段:离婚登记申请阶段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持有以下规定的手续。
二、申请离婚登记需持有的手续
1、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至少一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
3、离婚协议书一份;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第二阶段:三十日阶段(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以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若双方仍有离婚意愿,双方应当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阶段:离婚登记申请发证阶段
一、离婚登记申请发证的条件
1、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且规定的期限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双方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持有以下规定的手续。
二、离婚登记申请发证需持有的手续
1、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份;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六、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833—244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