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持有以下规定的手续。
二、结婚登记必持有的手续
1、出具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同版证件照;
3、军人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出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如离婚证(离婚档案)、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等材料。
三、办证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0833—244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