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 | 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垃圾处理费 | 1,宾馆旅店:每床每月1元(宾馆、旅店不能摊给旅客个人. 2,商业网点和生产经营单位: (1)餐饮门市:营业面积≤15㎡,每月10元.15㎡<营业面积≤30㎡,每月20元.30㎡<营业面积,每增加5㎡,每月加收3.5元,不足5㎡按5㎡算. (2)集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0.4元. (3)其他类:营业面积≤20㎡,每月1.5元.20㎡<营业面积≤50㎡,每月3元.50㎡<营业面积≤100㎡,每月6元.100㎡<营业面积,每增加10㎡,每月加收0.4元,不足10㎡按10㎡算. | 政府制定,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建设局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2003}39号)、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建设局《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征收垃圾处理费通知》(乐市价费{2003}232号) | 2021年7月1日划转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