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19 字体:[]

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30日之内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四、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906办公室(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123号党校综合楼9楼),王老师,0833-2451112。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八、备案材料

(一)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各1份);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可编辑电子版,1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原件、封面签字盖公章,加盖骑缝章,1份);

(四)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原件、加盖双方骑缝公章,1份);

(五)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原件、加盖双方骑缝公章,1份);

(六)施工单位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1份);

(七)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公章,1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提供)。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2024)等规定,结合工程建筑面积、地质勘查报告、图纸等情况,科学估算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和数量,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建筑垃圾。

九、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现场勘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索引号:511002MB1624579H/2026-0000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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