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乐山市市中区实际,制定本控制性指标体系,现予公告。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表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