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朱思康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中府复决〔2025〕18号)的公告
朱思康:
你对被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受理,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中府复决〔2025〕18号)。我局于当日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你(单号:1396644828922),因派送不成功且通过你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你,导致该邮件被退回我局。为此现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中府复决〔2025〕18号)决定主要内容为:撤销被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朱思康举报乐山市市中区胖果乐水果店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700号,联系电话:0833-2276552)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