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21 字体:[]

序号


具体事项


事项内容

1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建设配合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2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现场核查,推动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等业务工作。

5


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建立实施生态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

6生态环境规划制定拟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重要纲要,开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和期末的调度、评估。
7生态环境经济形势分析配合开展季度、年度生态环境经济形势分析,基于现实工作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建议。
8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
9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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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迎检准备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牵头编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严格落实“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推动移交问题真改实改、按期销号。

11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牵头编制国家移交长江问题涉及我区整改任务清单,组织编制自查长江问题整改方案,坚持常态化自查自纠,综合运用调度通报、约见约谈、移交问责、考核问效等手段,压紧压实整改责任,推动问题整改。
12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优化制定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考评细则,严肃开展年度考评,强化结果运用。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考评开展自评,并报区委、区政府。
13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根据市级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分细则同步制定区级考评细则,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对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进行考核自评,并报区委、区政府。
14美丽乐山建设配合开展美丽乐山建设相关工作。
15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普及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实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有关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生态环境教育,创作推广生态文明宣传产品,推动公众参与。
16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会同有关部门评选表扬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做好生态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17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负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各披露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1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完成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减排任务。
19排放源统计组织各名录内企业上报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季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内容;农业、生活、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内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染排放等内容。
20污染源普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编制和公开确定年度辖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
22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测,按照年度监测方案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环境纠纷技术仲裁监测。
23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并推动站点建设,实施运维监管。
24生态环境质量公告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25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牵头推动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
26自然保护地监管参与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组织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要求参与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情况考核。
27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参与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并实施监督;参与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审查;参与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28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按要求完成我区生物多样性物种调查与评估;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相关工作。
29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修复中的重大问题;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实施监督。
30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完成我区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31组织实施蓝天保卫战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32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排放监督抽测,指导重点用车企业建立用车大户管理制度、推进清洁运输。
3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指导实施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和高排放机械控制区管理。
34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监督检查,指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35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按照省、市要求,组织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36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拟订适时组织修订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域应急联动。
3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持续推进全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鼓励引导铸造、水泥制品、砖瓦、包装印刷、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评级,指导企业对标升级。
38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组织开展砖瓦、铸造等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
39大气联防联控监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组织落实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40应对气候变化配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配合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41碳排放数据核查配合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八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等工作。
42碳市场履约按照国、省、市要求,组织我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配额清缴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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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碧水保卫战


对重点断面开展“固优、提好、治差”专项行动;加强水环境保护,提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制定实施重点小流域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44河流(湖、库)断面水质考核完成地表水考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45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实施我区重点小流域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46美丽河湖建设全面落实《四川省美丽河湖建设方案》,参与省级美丽河湖评选。
47参与河(湖)长制工作承担大渡河河长制联络员单位职责,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48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管理按法定权限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按省市要求统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49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协助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0总磷污染控制配合实施《乐山市岷江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5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参与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5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53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
55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配合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
56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配合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地下水污染源风险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地下水污染修复等工作。
57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58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机食品发展等工作。
59组织实施净土保卫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配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标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组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开有关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60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组织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排查整治“回头看”,制定污染源整治清单。
6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62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督促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土壤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督促落实设备设施拆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6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配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的规划、计划、标准、政策措施,配合市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64重金属污染防控配合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规划。
6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6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做好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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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全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与监管配合市局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进行核实;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监督管理。
69“无废城市”建设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和“无废”宣传。
70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辐射类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质量审查工作。
71辐射安全许可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工作。
72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单位的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辐射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73放射性废物监管督促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送贮废弃、闲置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74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单位辐射安全防护与辐射环境水平监督性监测。
75核与辐射安全制度体系建设承担全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76辐射事故应急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
77新污染物治理贯彻落实《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工作。
78环境风险防控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一般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9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牵头协调对一般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80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牵头协调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损失评估。
8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牵头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
82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83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牵头开展全区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84生态环境舆情管控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
85生态保护补偿推进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86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87绿色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88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配合市局完成核发排污许可证相关流程。
89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
90生态环境准入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配合市级部门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91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配合市级部门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放管服”改革,开展区级生态环境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92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立案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9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国、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
索引号:680426282/2024-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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