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8月1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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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乐山市市中区青衣江金水湾堤防灾后恢复重建工程 | 乐中环审〔2021〕12号 | 2021年8月19日 |
2 | 水泥制品厂房 | 乐中环审〔2021〕13号 | 2021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