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筛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6-30 字体:[]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21〕9号)要求,市中区拟设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点。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现向全社会征集有意愿、有能力的单位参与市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确保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


二、项目内容


筛选1个单位在市中区设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点,范围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业务
    三、收集范围


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物等纳入集中收集范围;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生产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具体收集范围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要、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时间安排


意向单位请于2021年7月3日前将相关资料用文件袋密封,交到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股


六、上报资料


按照《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提交资料应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等书面材料4份。


为充分证明意向单位运营能力,还可以提供《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为专家审核评分提供依据。


筛选方式


2021年7月4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各单位提交资料进行现场拆封审核评分,根据评审情况报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后将1家单位作为拟试点单位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审核。


人:曾仕骏


联系电话:18181537070


公告时间:2021628


索引号:680426282/2021-0004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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