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3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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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乐山市市中区2020年水利发展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牛心寺等3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 乐中环审〔2021〕3号 | 2021年3月15日 |
乐中环审〔2021〕3号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20年水利发展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牛心寺等3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市中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乐山市市中区2020年水利发展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牛心寺等3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建议和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拟对和平水库、健丰水库和牛心寺水库3座水库进行除险加固。主要工程是对大坝进行整治、溢洪道整治、放水设施整治、白蚁整治、观测及管理设施整治、维修管理用房等。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水务局备案(乐水函〔2020〕238号)。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通过优化设计和有效的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对周边人居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避免发生环境纠纷。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六不准”和“六必须”进行施工,施工工地设置围栏,物料运输和堆放遮挡覆盖;认真落实乐山市和市中区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机械,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对其进行常规工作状态下的噪声测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机械应禁止其入场施工。项目应选择合理的作业时间,限制车辆鸣笛,避免噪声扰民。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固体废物。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