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2月14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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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四川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机电维修保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中环审〔2020〕2号 | 2020年2月14日 |
| 2 | 关于乐山哲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乐山哲智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中环审〔2020〕3号 | 2020年2月14日 |
乐中环审〔2020〕2号
关于四川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机电维修保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机电维修保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建议和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拟选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陶村10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租用乐山市良云铸业公司闲置厂房3000平方米,购置安装5台车床、2门风箱、1台发电机及机电试验台等机械设备,建设一条机电维修保养线,预计形成年维修保养机电200台的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102-43-03-410915】FGQB-0170号)。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通过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周边人居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各项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避免发生环境纠纷。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乐山市和市中区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产生各类大气环境污染。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合理安排易产生噪声的工段施工时间等措施,中高考期间禁止施工,避免噪声扰民。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生产性固体废物,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7. 严格落实《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关于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相关管控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4日
乐中环审〔2020〕3号
关于乐山哲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乐山哲智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哲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乐山哲智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建议和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拟选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建国村二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租用乐山市玖玖铁道消阀设备厂闲置厂房1000平方米,购置安装螺杆机、挤出机、混合机、破碎机等设备,建设聚乙烯管(PE管)生产线2条,外购聚乙烯颗粒(原生料)及色母颗粒作为原材料,形成年产100万米聚乙烯管(PE管)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102-29-03-407732】FGQB-0164号)。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通过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周边人居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各项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避免发生环境纠纷。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乐山市和市中区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产生各类大气环境污染。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合理安排易产生噪声的工段施工时间等措施,中高考期间禁止施工,避免噪声扰民。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生产性固体废物,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7. 本项目原材料聚乙烯颗粒为原生料,严禁使用聚乙烯颗粒再生料。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控制指标为0.48吨/年,总量指标来源为市中区2017年对区境内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削减的非甲烷总烃总量中解决。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