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2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811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112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1128日-20181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332103779;传真:08332133332;邮编:614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乐山市金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中环审[2018]17

20181128

 

 

 

 

 

 

 

 

 

 

 

 

 

 

乐中环审〔201817

于乐山市金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型沼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金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乐山市金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拟选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剑峰乡新塘村4社,项目总投资6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8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4000平方米,建设1个容积为1500立方米的发酵罐,1个容积为750立方米的湿式气柜,1台(套)装机容量为150千瓦的箱式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脱水装置、沼气脱硫装置、沼气应急燃烧器、泡粪池、集料池、进料池、沼渣沼液暂存池、站内沼液储存池、站外沼液储存池、事故应急池等辅助设施,形成年处理养殖粪液及生活污水3.6万吨、日产沼气约1500立方米(年产沼气约54万立方米)、年发电51.84万千瓦时的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102-03-03-099941-BQFG0002号)。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生态环保设施及措施的管理,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确保各项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3、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处理。运营期生产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集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4、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避免和减缓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

5、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做好本项目防渗工作,运营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

6、加强对本项目运营期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各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杜绝噪音扰民。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8
1128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8-0024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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