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0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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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婴童家具用品绿色生产工艺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中环审[2018]16号 | 2018年10月19日 |
乐中环审〔2018〕16号
关于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婴童家具用品绿色生产工艺升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婴童家具用品绿色生产工艺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拟选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乐加村2组,项目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厂区总占地19250.3 平方米,本次在原址进行技改,不新增用地,本项目不新增产能。1、主要改造UV漆车间,建设水性漆手工封边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电烘干房1个,半封边式负压打磨平台1个。改造仓库,建设水性漆吊喷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电烘干房1个,半封边式负压打磨平台1个;2、将原有的涂料仓库改为组装车间,在厂区北面新建150平米水性漆仓库;3、木工车间增加袋式除尘器一套;4、原UV车间袋式除尘器改造,新增15米排气筒一根,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形成年产15万张童床和10万套木质童餐椅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1102-21-03-286437】JXQB-0132号)。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及措施的管理,确保各项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3、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处理。运营期生产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集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规范收集、暂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加强施工期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
5、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
6、加强对本项目运营期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好各项隔音降噪措施,杜绝噪音扰民。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