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1-09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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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乐山嘉诚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平方米新材料ASA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中环审[2018]1号

2018年1月9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8-0001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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