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2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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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乐山市市中区青平加油站项目 | 乐中环审[2017]24号 | 201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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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中环审〔2017〕24号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青平加油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市中区青平加油站:
你单位报来《乐山市市中区青平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补办环评。
该项目在乐山市市中区青平镇青龙街18号设立,项目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8万元。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429.5平方米,其中加油区罩棚面积200平方米,为钢网架结构(棚顶采用彩钢结构),安装地埋式双层储油罐2个,其中0#柴油罐1个(20立方米)、92#汽油罐1个(20立方米);2个储油罐总储存容积为40立方米,折算为汽油储油能力为30立方米(柴油减半计算);内设1个加油岛,安装0#柴油税控加油机和92#汽油税控加油机各一台。配套建设站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及消防、环保、供水和供电等辅助设施。本项目不开展洗车业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建设单位已获得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L0094号)、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乐安监经(甲)字〔2017〕000003号)。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落实好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站内做到雨污分流;重点做好储罐区、加油作业区、危废暂存间的防渗措施;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标排入青平镇集镇污水管网。
3、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作业;规范使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设施;并妥善做好回收油气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做好噪声污染控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确保设备隔音、减振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站内交通组织,切实减少进出车辆带来的污染;合理安排加油站装卸油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
5、重点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工作。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集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
6、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措施,严格按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的要求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