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5-17 字体:[]
  
关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7年5月16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03779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614000

  2017年5月16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 乐中环验[2017]16号 2017.5.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

  建 设 单 位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 (盖章)

  法定代表人葛仁清

  联 系 人葛仁清

  联 系 电 话18086897379

  邮 政 编 码614000

  邮 寄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
环保部门

  填 写
编 号 乐中环验[2017]16号
验收批复日期 2017.5.1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说 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表五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六份,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返回建设单位并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新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审批机关: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批准文号:乐中环审[2017]1号

  时间:2017年1月10日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备案机关: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川投资备[511102016092701]003\\60号

  时间:2016年9月27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设计单位 /
环境监理单位 /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120
环保投资(万元) 12.2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及其批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备 注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项目占地1800m2,租用生产厂房300m2,投资120万元进行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年产塑料玻璃瓦180t。 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项目占地1800m2,租用生产厂房300m2,投资120万元进行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年产塑料玻璃瓦180t。 未发生变化
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在厂区空置区域,选用适宜本地区生长的植物栽种,美化工作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最大限度进行厂区绿化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施工期和运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运营期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运营期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谨随意倾倒。 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施工期和运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运营期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运营期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谨随意倾倒。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环保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环保工程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4日组织召开了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沙湾区环境监测站、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等6人。会议组成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听取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对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和沙湾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竣工验收调查资料汇报,并认真查看了现场环保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总占地1800㎡,租用厂房300㎡,购置安装成型一体机1台、破碎机1台、磨粉机1台、造型机2台、烘箱1台及辅助设备,新建一条塑料玻璃瓦生产线。以PVC颗粒、钙粉等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加热、挤压成型进行塑料玻璃瓦生产,年产量180吨。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乐中环审[2017]1号文,2017年1月10日)。项目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万元。

  污染物治理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上使用的冷却水。

  治理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生产上使用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粉尘和少量有机废气。

  治理措施:本项目采取布袋除尘设备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杜绝粉尘污染。保证厂区内空气流畅,降低有机废气浓度,最大限度降低其对厂区及周边居民的影响。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为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

  治理措施:产噪设备布置在场区内远离敏感目标的位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杜绝噪音扰民。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废主要是为生活垃圾、除尘设备收集粉尘以及修边切断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治理措施: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除尘设备收集粉尘以及修边切断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场内回收再利用,不外排。

  二、经沙湾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主要工艺指标均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主体设施连续、稳定、正常生产,工况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1、废水

  经现场调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测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1.0mg/m3限值的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场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S305线一侧满足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各类固废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带来二次污染。

  三、该厂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该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验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投入正式生产。

  该厂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项目正式生产后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组长:(签字) 2017年4月14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何永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副组长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大队长  
  曾仕骏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表五
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乐中环验[2017]16号

  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总占地1800㎡,租用厂房300㎡,购置安装成型一体机1台、破碎机1台、磨粉机1台、造型机2台、烘箱1台及辅助设备,新建一条塑料玻璃瓦生产线。以PVC颗粒、钙粉等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加热、挤压成型进行塑料玻璃瓦生产,年产量180吨。经沙湾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验收监测资料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调查,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均不外排;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测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1.0mg/m3限值的标准要求;项目场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S305线一侧满足4类标准;各类固废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带来二次污染。

  该项目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使用。

  该厂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017年5月16日

  (公章)

  经办人(签字):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12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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