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5-0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5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33-2103779;传真:0833-2133332;邮编:614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四川森兰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乐中环审[2017]14号 2017年5月2日
       


  乐中环审[2017]13号

  关于四川森兰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四川森兰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该项目在乐山市工业集中区(乐山铭平方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内)设立,项目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6万元,建设内容:租用乐山铭平方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5500平方米和办公室160平方米,建设环保设备生产线1条,年产小型多功能生物质固体废物气化、焚烧系统100套等离子、光解净化器150台,新型布袋除尘器、旋流洗涤脱硫除尘塔100套(台)。本项目不在厂区内开展喷涂、酸洗、烘干等工序,不在厂区内进行产品中试。项目经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102-35-03-121480-BQFG】0018号),经乐山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入驻。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3、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工业集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施工期和运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

  5、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之前,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施肥综合利用。

  6、运营期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工业集中区环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申报审批。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7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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