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4-20 字体:[]
  
关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7年4月20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03779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614000

  2017年4月20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 乐中环验[2017]14号 2017.4.20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

  建 设 单 位 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祝军

  联 系 人 祝军

  联 系 电 话 15892832999

  邮 政 编 码 614000

  邮 寄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平和村
环保部门

  填 写
编 号 乐中环验[2017]14号
验收批复日期 2017.4.2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说 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我部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两份,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验收审批文件一并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平和村4组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新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乐中环审[2017]2号,2017.2.3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四川华睿川协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设计单位 /
环境监理单位 /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80
环保投资(万元) 17.7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2014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2014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及其批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备 注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用于人造胶合板加工(拼芯、粘合、冷压、热压、裁边、刨光);购置安装人造胶合板生产设备一套主要包括:冷压机4台、热压机5台、拼板机1台、涂胶机4台、液压搅拌机1台、齐头锯2台、砂光机1台、叉车两台等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原长青木业厂房面积528平方米,新建厂房1472平方米),建设人造胶合板生产线一条;冷压机4台、热压机5台、拼板机1台、涂胶机4台、液压搅拌机1台、齐头锯2台、砂光机1台、叉车两台等  
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 /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废气治理设施:新增布袋除尘器一台、压机集气罩一套、食堂油烟净化器   废气治理设施:新增布袋除尘器一套、水膜除尘器一台、压机集气罩5套、食堂油烟净化器1台

  
 
废水治理设施:生活污水预处理池、食堂隔油池   废水治理设施:化粪池、食堂隔油池
固废治理设施:垃圾收集池   固废治理设施:垃圾收集池
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绿化面积600m2绿化率12%

  
利用周边树林作为绿化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30日组织召开了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沙湾区环境监测站、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人。会议组成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听取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和沙湾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竣工验收调查资料汇报,并认真查看了现场环保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平和村4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建设人造胶合板生产线一条,购置安装预压机、热压机、涂胶机等设备,配套修建办公楼、食堂等相关设施,形成胶合板生产能力约23万张/年,折算体积约11000立方米/年。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乐中环审[2017]2号文,2017年2月3日)。项目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万元。

  污染物治理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和除尘用水。

  治理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是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汽车尾气和切割料粉尘和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

  治理措施:涂胶过程和冷压中产生少量甲醛,通过室内通风,向室外进行扩散;热压过程中产生的甲醛,通过5套集气罩集中收集使用管道接入锅炉燃烧后经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削片、锯边及刨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布袋除尘收集后外售制作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燃烧时产生的烟气经过水膜除尘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可同时容纳30人就餐。食物在烹饪、加工过程中将产生油烟废气,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车流运输行驶噪声。

  治理措施:本项目设备的选型上尽量使用环保低噪的设备。利用车间厂房等建筑物及建筑装饰材料的隔声、吸声合理布局,企业厂界周围有树林,可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树皮木屑、边角料及除尘灰、锅炉灰渣、脲醛树脂胶桶、职工生活垃圾及食堂餐厨垃圾。

  治理措施:树皮木屑、边角料及除尘灰外售生产生物燃料;锅炉灰渣用作林木肥料;脲醛树脂为本项目生产所用原料,脲醛树脂胶桶的年产生量约为50个,该树脂胶桶由出售公司回收再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由厂家定时定点收集后由乡镇环卫所统一收集转运;食堂餐厨垃圾外运利用,不外排。

  二、经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主要工艺指标均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主体设施连续、稳定、正常生产,工况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1、废水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锅炉外排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甲醛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废气中生产性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值和甲醛最大周界外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三、该公司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该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验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投入正式生产。

  该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项目正式生产后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组长:(签字) 2017年3月30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何永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副组长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大队长  
  曾仕骏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梁 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科 员  
       
       
       
       
       
       
       
       
       
       



  表五
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乐中环验[2017]14号

  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平和村4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建设人造胶合板生产线一条,购置安装预压机、热压机、涂胶机等设备,配套修建办公楼、食堂等相关设施,形成胶合板生产能力约23万张/年,折算体积约11000立方米/年。经沙湾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验收监测资料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外排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甲醛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废气中生产性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值和甲醛最大周界外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该项目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绿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使用。

  该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严禁使用煤炭等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2017年4月20日

  (公章)

  经办人(签字):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6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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