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3-0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33-2103779;传真:0833-2133332;邮编:614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婴(童)床、餐椅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调整报告的批复
乐中环审〔2017〕5号 2017年3月6日
       


  乐中环审〔2017〕5号

  关于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婴(童)床、餐椅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调整报告的批复

  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婴(童)床、餐椅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调整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调整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报告》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调整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调整报告》中所列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

  该项目在乐山市市中区石龙乡乐加村2组设立,原项目总投资1920万元,调整过后,增加投资2000万元。建设内容:淘汰原有3条PU油漆喷涂线及相关主要设备;新建2条UV环保水性漆滚涂线,1条密封式往复水性漆喷涂线。调整后,其它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不发生改变。项目调整后对大气环境具有正效应,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调整建设是可行的。本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调整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调整报告》所载明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申报审批。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6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3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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