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川彩钢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3-06 字体:[]
  
关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7年3月6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03779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614000

  2017年3月6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 乐中环验[2017]3号 2017.3.6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

  建 设 单 位 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何志容

  联 系 人 孙宏兵

  联 系 电 话 18111089908

  邮 政 编 码 614000

  邮 寄 地 址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香超寺村
环保部门

  填 写
编 号 乐中环验[2017]3号
验收批复日期 2017.3.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说 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表五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六份,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返回建设单位并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香超寺村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新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审批机关: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批准文号:乐中环审[2016]48号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备案机关: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川投资备[511102016051701]0032号

  时间:2016年5月17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设计单位 /
环境监理单位 /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沙湾区环境监测站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300
环保投资(万元) 12.1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及其批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备 注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香超寺村,租用地占地面积2250m2,厂房建筑面积800 m2,新建彩钢瓦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产品为彩钢瓦,年产彩钢瓦15万m2 租用地占地面积2250 m2,厂房建筑面积800 m2,新建彩钢瓦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产品为彩钢瓦,年产彩钢瓦15万m2 未发生变化
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在厂区空置区域,选用适宜本地区生长的植物栽种,美化工作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植树绿化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通过洒水以及车辆使用高品质燃料能有效控制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能有效处理生活产生的油烟问题;采用隔声、消音、减振、牺牲、阻隔、衰减等措施能减小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弃土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全部回收利用,做到资源化处理;生活垃圾送往镇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池。 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大气方面已采取使用高品质燃油、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洒水等措施;已设置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弃土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运营期产生的固废暂存后外卖;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餐厨垃圾委托当地村民妥善处理。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环保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环保工程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治理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9日组织召开了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等7人。会议组成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听取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和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资料汇报,并认真查看了生产现场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香超寺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租用地占地面积2250 ㎡,厂房建筑面积800 ㎡,新建彩钢瓦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产品为彩钢瓦,年产彩钢瓦15万㎡。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乐中环审[2016]48号文,2016年10月28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

  污染物治理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

  治理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是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汽车尾气和切割料粉尘和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

  治理措施:加强对进出厂区的车辆的管理,和洒水降尘,车辆使用清洁燃油,本项目内汽车启动运行时间较短,废气产生量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割粉尘主要为金属碎屑,通过自然沉降,不会产生无组织排放粉尘。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处理后屋顶排放。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本项目废气排放量很小,能做到达标排放,对项目所在地的大气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车流运输行驶噪声。

  治理措施:本项目采购的均为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经消声减震和车间隔声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进出车辆禁止鸣笛,加上夜间不生产,所以本项目昼间工作噪声对住户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金属边角料、废弃切割刀片以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

  治理措施:废金属边角料和废切割刀片产生后由厂区暂存后废品收购门市进行收购,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二、经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主要工艺指标均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主体设施连续、稳定、正常生产,工况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为职工生活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

  2、废气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过厂区安装的抽油烟机的处理,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噪声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苏沙路一侧满足4a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三、该公司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该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验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投入正式生产。

  该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确保项目正式生产后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

  组长:(签字) 2017年2月9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何永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副组长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大队长  
成 员 曾仕骏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梁 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科 员  
       
       
       
       
       
       
       
       
       
       



  表五

  
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乐中环验[2017]3号

  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香超寺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租用地占地面积2250 ㎡,厂房建筑面积800 ㎡,新建彩钢瓦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产品为彩钢瓦,年产彩钢瓦15万㎡。经乐山市沙湾区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产生得生活废水得到综合利用,未外排;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排放监测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苏沙路一侧满足4a类标准;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该项目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苏川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彩钢瓦加工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使用。

  该项目业主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严禁外排污染环境。

  2017年3月6日

  (公章)

  经办人(签字):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3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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