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2-2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2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33-2103779;传真:0833-2133332;邮编:614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乐山市市中区华林织布厂年产坯布400万米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乐中环审[2017]5号 2017年2月20日
       


  乐中环审〔2017〕5号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华林织布厂

  年产坯布400万米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市中区华林织布厂:

  你单位报来《年产坯布400万米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补办环评手续。

  该项目在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高岩塘村一组设立,项目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建设内容:厂区占地面积8902.85平方米,项目在原厂区范围内进行改建,已建成锅炉房、浆纱车间、织造车间、成品检验车间和原料、成品对方库,以及办公住宿区,已淘汰原有GA615-180织布机,已购置安装剑杆机150台,浆纱机1台,高速整经机2台,打包机、验布机各1台,配置相应配套设备。对厂区进行重新规划,年产白坯布400万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已建成投用,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基本消除,应对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及建议,进行整改完善。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2、加强运营期管理,锅炉严禁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并安装匹配的环保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标排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音达标排放。

  3、运营期浆纱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集镇污水管网经土主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入剑峰河。

  4、运营期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外售,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申报审批。

  五、项目所在地如因城市发展或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企业应服从政府安排。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0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2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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