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1-18 字体:[]
  
关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8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03779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614000

  2017年1月18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 乐中环验[2017]2号 2017.1.18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

  建 设 单 位 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 营 者 宛彬

  联 系 人 胡晓

  联 系 电 话 18990632488

  邮 政 编 码 614000

  邮 寄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平兴乡双塘村1组

  
环保部门

  填 写
编 号 乐中环验[2017]2号
验收批复日期 2017.1.1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说 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我部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两份,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验收审批文件一并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
建设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平兴乡双塘村一组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新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审批机关: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批准文号:乐中环审【2016】11号

  时间: 2016年4月11日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设计单位 /
环境监理单位 /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犍为县环境监测站、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374
环保投资(万元) 70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2014年4月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2015年3月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 环评及其批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备 注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位于厂区东面,占地面积约为700m2,设置有拌合站1座,自配矿粉仓、冷积料斗5个、烘干滚筒1台、物料传送带、振动筛等

  建设性质:新建
位于厂区东面,占地面积约为700m2,设置有拌合站1座,自配矿粉仓、冷积料斗5个、烘干滚筒1台、物料传送带、振动筛等

  建设性质:新建
基本一致
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加强厂区绿化。 厂绿化面积2300m2 一致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1#排气筒:8m以上排气筒 采用重力除尘+15m以上排气筒排放 基本一致
2#排气筒采用一级重力除尘+二级布袋除尘+15m以上排气筒排放 采用一级重力除尘+二级布袋除尘+15m以上排气筒排放
采用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采用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已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遵守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后,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基本一致
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项目已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年产乳化沥青30t/a,沥青混凝土3万t/a
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农灌,不得外排 项目施工期废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
大气污染物:施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健康浓度限值;运营期废气经治理措施处理后,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总相应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噪音扰民。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临近成绵乐高铁和苏稽-九里公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施工期噪声能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5-201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未出现扰民现象;运营期噪声经减震、隔声措施治理后,厂界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临近成绵乐高铁和苏稽-九里公路一侧能够满足4类标准
施工期弃土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运营期固体废物全部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定期交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送集镇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池 施工期无弃土产生。运营期除尘灰、滴漏沥青和拌合残渣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2日组织召开了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乐山市犍为县环境监测站、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人。会议组成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听取了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和乐山市犍为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资料汇报,并认真查看了生产现场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平兴乡双塘村一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新建生产厂房600平方米,安装沥青混凝土拌合线1条,包括骨料库、滚筒烘干机、矿粉仓、沥青储罐、拌合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环保设施等,设置有导热油炉1台,热风炉1台,沥青保温储罐3个(150m³)。年产乳化沥青30t/a,沥青混凝土3万t/a,项目不涉及现场熔化沥青,不清洗骨料。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乐中环建管[2016]11号文,2016年4月11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污染物治理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

  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粉尘、沥青烟、苯并芘、燃气废气、燃煤废气、食堂油烟等。

  治理措施:安装一级重力除尘器+二级布袋除尘器对项目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沥青罐为密闭状态,顶部设置有2个呼吸排放口,采用导热油炉加热升温后,由于储罐内压力增大,达到呼吸阀排气压力后,会排出少量沥青烟,该处排放为间断式排放,该部分废气经引风管道引入骨料烘干筒内进行助燃,后经15m以上排气筒排放;拌合仓为密闭状态,废气产生后经引风管道由引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由15m以上排气筒排放;成品出料口为活瓣式,出料间隔为45s,出料时间较短,采用保温材料将出料口与运输车辆入料口密闭后,沥青烟产生量较小;乳化机为密闭式,采用保温材料将出料口与专用容器入料口密闭后,沥青烟产生量较小。本项目苯并芘产生源点为沥青罐、拌合仓、成品出料口、乳化机出料口。本项目产生的苯并芘经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5m以上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通过重力除尘器处理后于15m以上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筒产生的废气由引风机引入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以上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独立烟道于食堂屋顶排放。

  3、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拌合仓、引风机、提升机、振动筛、装载机、乳化机等机械设备。

  治理措施:本项目采购的均为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经消声减震和车间隔声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灰、沥青残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

  治理措施:除尘灰主要产生于项目除尘系统,本项目除尘灰经回收粉仓收集后回用于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滴漏沥青和拌合残渣经收集后回用于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不外排。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餐厨垃圾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内不涉及机械设备检修,机械设备全部委外检修,运营期不涉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产生。

  二、经乐山市犍为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主要工艺指标均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主体设施连续、稳定、正常生产,工况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为职工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1#排气筒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监测值均低于相应标准限值,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本项目2#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苯并芘、沥青烟排放浓度监测值及排放速率检测值均低于相应标准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项目颗粒物、苯并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本项目产生的除尘灰、沥青残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为一般固废且已得到妥善处置。
项目内不涉及机械设备检修,机械设备全部委外检修。

  三、该公司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该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验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投入正式生产。

  该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确保项目正式生产后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

  组长:(签字) 2016年12月22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何永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副组长)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大队长  
  曾仕骏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梁 旎 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科 员  
       
       
       
       
       
       
       
       


  


  表五

  
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乐中环验[2017]2号

  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平兴乡双塘村一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新建生产厂房600平方米,安装沥青混凝土拌合线1条,包括骨料库、滚筒烘干机、矿粉仓、沥青储罐、拌合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环保设施等,设置有导热油炉1台,热风炉1台,沥青保温储罐3个(150m³)。年产乳化沥青30t/a,沥青混凝土3万t/a,项目不涉及现场熔化沥青,不清洗骨料。经乐山市犍为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不外排。本项目1#排气筒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监测值均低于相应标准限值,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本项目2#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苯并芘、沥青烟排放浓度监测值及排放速率检测值均低于相应标准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项目颗粒物、苯并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的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该项目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市和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使用。

  该项目业主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017年1月18日

  (公章)

  经办人(签字):

  
索引号:680426282/2017-0000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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