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月1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9日(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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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 | 乐中环审[2017]1号 | 201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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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中环审[2017]1号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乐山市市中区向阳复合树脂瓦厂:
你单位报来《塑料玻璃瓦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该项目在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向阳村一组设立,项目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1800㎡,租用厂房300㎡,购置安装成型一体机1台、破碎机1台、磨粉机1台、造型机2台、烘箱1台及辅助设备,新建一条塑料玻璃瓦生产线。以PVC颗粒、钙粉等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加热、挤压成型进行塑料玻璃瓦生产,年产量180吨。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乐山市市中区发改局备案(川投资备【51110216092701】0060号,时间2016年9 月 27日)。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3、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施工期和运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
6、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还田还林综合利用。
7、运营期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申报审批。
五、项目所在地如因城市发展或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企业应服从政府安排。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