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民康门诊部)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2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关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1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3日(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33-2103779;传真:0833-2133332;邮编:614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乐山民康门诊部新建综合门诊部项目 乐中环【2016】49号 2016年11月24日
       


  乐中环审[2016]49号

  关于乐山民康门诊部

  新建综合门诊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乐山民康门诊部:

  你单位报来《新建综合门诊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该项目在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拓展路454号设立,项目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建设内容:租用闲置房屋(占地面积130㎡,共四层,总建筑面积约430㎡)开展综合门诊服务,开设西医内科、外科、中医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室,不设置住院病床。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复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字(2016)第28号,时间:2016年8月5日)。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及建议,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

  3、施工期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施工期弃土弃渣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回填,生活垃圾交由集镇环卫部门清运。

  5、加强施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施工期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

  6、运营期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医疗废水经一级强化+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达标排入集镇污水管网。

  7、运营期医疗垃圾和一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医疗垃圾按国家规定标准贮存,并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进行处理,禁止乱倾倒,禁止私自焚烧;一般垃圾交由集镇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或使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申报审批。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4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6-0012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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