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三众玻璃)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18 字体:[]
  关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6年11月18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1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03779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118号市中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614000

  2016年11月18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 乐中环验[2016]184号 2016.11.18.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

  委 托 单 位 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浩

  联 系 人 李浩

  联 系 电 话 13508158606

  邮 政 编 码 614000

  邮 寄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8组

  
环保部门

  填 写
编 号 乐中环验[2016]184号
验收批复日期 2016.11.1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说 明

  1、此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编制。

  2、本表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表属国家级审批须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

  6、本表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
建设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8组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新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审批机关: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批准文号:乐中环建管[2010]54号

  时间: 2010年6月8日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项目设计单位 /
环境监理单位 /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犍为县环境监测站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550
环保投资(万元) 28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2010年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2010年11月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批复要求 落实情况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规范建设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报告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污染物进行了处理,验收监测期间各项污染物均能够达标排放。
2、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及所提措施治理生产噪声,确保达标排放,并协调处理好厂邻关系。 经竣工验收监测,该项目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做到了达标排放。与邻里之间关系和睦,未被投诉过。
3、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经现场检查,该项目生产废水严格按照要求循环使用不外排。
4、固体废物必须妥善处置,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 固体废弃物和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主要为玻璃报废物,通过收集于厂区内废渣临时堆场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外排。

  生活垃圾由专人定点收集送乡镇环卫收集点统一转运处理。
5、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运行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或使用。 业主按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试运行时有请示有批复,目前正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6、项目工艺、内容、规模、地点发生变化,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目前,项目的工艺、内容、规模、地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今后若有变化,则及时向环保局申报。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0日组织召开了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犍为县环境监测站和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等6人。会议组成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听取了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对该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和犍为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资料汇报,并认真查看了生产现场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8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投资550万元,新建钢化玻璃生产线及附属环保设施和办公场所,外购玻璃进行加工,年产30万平方米的钢化、夹胶玻璃。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乐中环建管[2010]54号,2010年6月8日)。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

  污染物治理情况:

  1、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化粪池收集后用于项目周边的农田施肥灌溉,不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主要来自于裁片和磨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项目对裁片机和磨边机作业于玻璃点处配置洒水降尘设备降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降尘和裁片、切割同步进行;厂区内场地采取经常洒水来抑制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激起的扬尘;同时运输车辆采取降低车速,道路经常洒水等措施来降尘,对环境影响小。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有裁片切割机、磨边机、空压机、打孔机、清洗机、打胶机、合片机以及钢化炉等。选用环保低噪设备、采取隔声减震降噪以及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等,并且建设单位合理安排了生产作息时间,夜间不进行生产加工。因此,噪音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加工生产线上产生的玻璃废弃物、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生活垃圾等。

  玻璃报废物,通过收集于厂区内废渣临时堆场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外排。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同生活垃圾由专人定点收集并并交由村委会统一处理。 生活垃圾交由乡镇垃圾收运点转运处理。

  二、经犍为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实际生产能力达到了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1、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化粪池收集后用于项目周边的农田施肥灌溉,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对裁片机和磨边机作业于玻璃点处配置洒水降尘设备降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降尘和裁片、切割同步进行,对外环境影响小;运营时有机械设备作业,如运输车辆工作时将产生CO、NO等废气,但其产生量较少,没有固定废气源,故未对废气进行监测。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各点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加工生产线上产生的玻璃废弃物、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生活垃圾等。玻璃报废物,通过收集于厂区内废渣临时堆场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外排。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同生活垃圾由专人定点收集并并交由村委会统一处理。

  三、该单位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该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验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投入正式运行。该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组长:(签字) 2016年11月1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何永华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副组长)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大队长  
成 员 曾仕骏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股 长  
梁 旎 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科 员  
       
       
       
       
       
       
       
       
       
       



  表五

  
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乐中环验[2016]184号

  乐山三众玻璃有限公司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8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投资550万元,新建钢化玻璃生产线及附属环保设施和办公场所,外购玻璃进行加工,年产30万平方米的钢化、夹胶玻璃。经犍为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竣工监测资料表明,本项目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化粪池后用于项目周边的农田施肥灌溉,不外排;各点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该单位配备了兼职环保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同意该单位新建钢化玻璃厂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使用。

  该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严禁超审批范围生产经营。

  (公章)

  经办人(签字):

  2016年11月18日

  
索引号:680426282/2016-0011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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