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44号
当事人:乐山小洞天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9P1F6U
法定代表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4幢1区1楼17-22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咨询;销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111010022489,主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通知》。2025年7月7日,我局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取《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川11刑终18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厨师长**、聘用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聘用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7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
现查明: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当事人股东***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事人股东***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事人厨师长**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聘用人员***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我局于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4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厨师长**、聘用人员***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通知》、《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乐检行公建〔2025〕1号))及其附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川11刑终18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厨师长**、聘用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依法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厨师长**、聘用人员***作出禁止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的事实等。
2025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听告〔2025〕1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17日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听告〔2025〕144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因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厨师长**、聘用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号为JY25111010022489)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