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何晓秀餐饮店
经营者:何*秀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CA2JLC2L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777号3幢1区2楼19、20、21、22、23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据市中区公安分局移送线索,乐山市市中区何晓秀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该线索中乐山市市中区何晓秀餐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11月20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2025年11月14日晚,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场的客人中有四桌(B20、A12、A13、A15)系未成年人支付购买啤酒。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随后将该案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我局。
经调查确认,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25年11月14日检查到的由未成年人支付购买的啤酒的具体情况为:B20桌购买雪花纯生啤酒24瓶,开台时间2025-11-14 21:45:43,实际支付金额89元;A12桌购买雪花纯生啤酒24瓶,开台时间2025-11-14 21:24:44,实际支付金额89元;A13桌购买雪花纯生啤酒24瓶,开台时间2025-11-14 22:48:41,实际支付金额89元;A15桌,购买雪花纯生啤酒24瓶,开台时间2025-11-14 21:40:28,实际支付金额89元。以上合计金额356元。当事人均未对上述客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消费总单复印件1页、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案件材料1套(含光盘2张)等,证明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行为。
2025年1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5]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