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04 字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1日至6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51231日前在乐山市市中区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611日至630日期间,报送2025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对以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须完成以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补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报送当年应报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然后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也可以用手机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小程序内点击“年度报告”栏目项,然后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即可填报年报。

企业也可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点击“一件事服务”菜单,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专区,通过“法人登录”方式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

三、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经营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30日之前修改当年应报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指导,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查看,或者拨打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信用信息监管股咨询电话:0833-2155866

海棠市场监管一所:0833-2487930   

海棠市场监管二所:0833-2131115 

通江市场监管一所:0833-2278705

通江市场监管二所:0833-2156128

绿心市场监管所:0833-2451396    

 城南市场监管所:0833-2430054

 苏稽市场监管所:0833-2567205     

城东市场监管所:0833-2304141

 大佛市场监管所:0833-2302883

、经营主体年报、补报、信用修复,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经营主体务必增强防范意识,谨防年报诈骗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6-0000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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