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87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福顺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5L9PF34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蒋*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油榨街67号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油榨街67号的乐山市市中区福顺堂大药房开展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摆放于经营区域两侧货架上的以下5种药品:①.银丹心脑通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2714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产品批号为20240240有4盒,产品批号为20240585有10盒;②.麝香保心丸,国药准字Z31020068,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707,数量1盒;③.养血清脑颗粒,国药准字Z1096008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454,数量1盒;④.尿毒清颗粒,国药准字Z2007325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康臣药业(霍尔果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41156,数量4盒;⑤.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其中产品批号为6124578有21盒,产品批号为6124345有1盒。该5种药品经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药品追溯码检查出现已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存在购进已销售的药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5种药品进行了扣押。2.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税票、检验检测报告、购进验收记录等资料。3.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提供通知书内的材料。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2025年4月8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协查,上述养血清脑颗粒供应商成都北乐帮医药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另外4种药品供应商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1日申请暂停经营,至今未申请开展经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当事人2025年4月9日向我局提供的天地民生医药集团销售出库清单复印件,现场在当事人电脑“金舵手软件V2019”中查出以下药品有库存:①.复方丹参滴丸,国药准字Z109501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L241214,数量10盒;②.颈复康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2204,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310655,数量4盒;③.稳心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2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9214,数量6盒;④.麝香保心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1020068,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707,数量5盒。我局执法人员对摆放在货架的上述4种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现查明:
2022年10月有两名自称是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到当事人处推销药品,并提供了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其中一人微信名称为“AA天地民生集团 李**”,每天会在微信朋友圈发销售药品的信息。当事人在微信上下单购药,对方通过德邦快递将药品寄到当事人店上,药品费用由快递员代收,快递箱中的药品随货同行单显示为“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经协查,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已申请暂停经营,至今未申请开展经营。
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AA天地民生集团 李**”微信购进药品有:1、百令胶囊92盒;2、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284盒;3、补肺丸15盒;4、复方丹参滴丸1113盒;5、骨化三醇软胶囊95盒;6、金水宝胶囊10盒;7、颈复康颗粒42盒;8、脑心通胶囊480盒;9、尿毒清颗粒?无糖型175盒;10、奇正消痛贴膏92盒;11、三七通舒胶囊15盒;12、麝香保心丸30盒;13、生血宝合剂5盒;14、苏黄止咳胶囊60盒;15、速效救心丸365盒;16、稳心颗粒(无糖型)161盒;17、仙灵骨葆胶囊16盒;18、养血清脑颗粒5盒;19、银丹心脑通软胶囊410盒;20、云南白药膏56盒;21、云南白药胶囊80盒;22、云南白药气雾剂20盒。当事人通过“AA天地民生集团 李晓晓”微信购进上述药品共计转账103889元。
当事人从“AA天地民生集团 李晓晓”微信购进的药品除去被扣押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14盒(产品批号为20240240有4盒,产品批号为20240585有10盒)、麝香保心丸6盒、尿毒清颗粒4盒、速效救心丸22盒(产品批号为6124578有21盒,产品批号为6124345有1盒)、复方丹参滴丸10盒、颈复康颗粒4盒、稳心颗粒6盒,其他药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陈述,因电脑出过问题数据未备份有丢失,同批次药品有从其他公司购进等情况,导致购进清单与销售记录的药品数量有出入。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故此案以当事人购进清单与销售记录上药品数量逻辑吻合的数量计算销售金额。当事人从“AA天地民生集团 李**”微信购进药品的销售情况如下:1、百令胶囊销售81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3263.26元;2、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销售272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4632元;3、补肺丸销售5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535元;4、复方丹参滴丸销售1089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9270.59元;5、骨化三醇软胶囊销售84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6233.15元;6、金水宝胶囊销售10盒,每盒实际销售价**元,销售金额398元;7、颈复康颗粒销售38盒,每盒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016.6元;8、脑心通胶囊销售438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1664.5元;9、尿毒清颗粒?无糖型销售121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6821.7元;10、奇正消痛贴膏销售了77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4018.4元;11、三七通舒胶囊销售11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345.8元;12、麝香保心丸销售14盒,每盒实际销售价**元,销售金额417.2元;13、生血宝合剂销售5盒,每盒实际销售价**元,销售金额325元;14、苏黄止咳胶囊销售60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3673元;15、速效救心丸销售311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0723.63元;16、稳心颗粒(无糖型)销售141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3624.11元;17、仙灵骨葆胶囊销售13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格**元,销售金额384.01元;18、养血清脑颗粒销售5盒,每盒实际销售价**元,销售金额140元;19、银丹心脑通软胶囊销售390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8848.11元;20、云南白药膏销售56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1801.01元;21、云南白药胶囊销售79盒,每盒实际销售价**元,销售金额2563.2元;22、云南白药气雾剂销售10盒,每盒实际销售价有**元,销售金额420.1元。上述药品共计销售金额92118.37元,此案违法所得为92118.37元。
另,被我局扣押的上述7种药品(共9批次)经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均为药品标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询问笔录3份、检查照片11页、“AA天地民生集团 李**”微信截图13页、“AA天地民生集团 李**”提供给当事人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12页、当事人与德邦向**微信记录截图30页、德邦快递单照片9页、验收记录照片4页、销售记录100页、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68张、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从“AA天地民生集团 李**”微信购进药品具体金额表格1份、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从“AA天地民生集团 李**”微信购销药品具体情况统计表格9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光盘1张、德邦员工向**通话记录光盘1张、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乐中市监协查〔2025〕0411-1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监管分局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相关材料1份、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关于移送乐山市市中区福顺堂大药房涉嫌存在进购已销售药品问题线索的函1份及材料162页,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6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六分局协查函复函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康臣尿毒清颗粒核查情况的回函、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协助鉴别药品情况的复函、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等药品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协查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颈复康颗粒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明扣押药品为药品标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等情况;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福顺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蒋*身份证复印件1份、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四:减轻处罚申请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等。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5〕18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从不具有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六条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银丹心脑通软胶囊(14盒)、麝香保心丸(6盒)、尿毒清颗粒(4盒)、速效救心丸(22盒)、复方丹参滴丸(10盒)、颈复康颗粒(4盒)、稳心颗粒(6盒);
2、没收违法所得92118.37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