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8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570725759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曾*峰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文化街97号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22日期间,我局陆续收到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乱收费的投诉举报。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3月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主要在平兴镇、罗汉镇、水口镇(外国语学校滟澜洲校区南侧公路为界以南区域除外)开展业务。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共收取9户用户智能表相关服务费,每户280元,共计2520元。当事人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清单中无智能表相关服务费用项目,更换智能表时用户未签署知情书、自愿书等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6份、乐山市市中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网民给省委书记留言的函》1份、乐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第113333379号留言反映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雍**询问笔录6份、鲜**询问笔录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金卡IC卡表换表记录1份、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厅对外公示栏照片2张、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收费项目清单1份等,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等;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曾*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雍**身份证复印件1份、鲜**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5〕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2、处罚款295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547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